(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