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1)补充商场、宾馆、车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消费》第18条)
(2)明确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新消法》第19条)
【注意】新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强化的规定。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注意】新消费针对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明确了部分商品和服务质量纠纷,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新消法》第23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注意】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新消费》第24条, 完善了“三包的规定”。
※9.格式合同的限制
(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格式合同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注意】此规定是《新消法》第25条,对经营者适用格式合同条款的补充。
1.商家用店堂告示等,比如“假一罚十”对商家有效;2.格式合同的部分无效,并非是整个合同无效,只是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部分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