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学者在《证券法》颁布后提出,《证券法》第一章第3~9条确立了我国证券法的七项基本原则,即“三公原则”、“平等诚信原则”“守法原则”、“分业经营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依法监督原则”。我们认为,除该法第3条规定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以及第4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外,《证券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其他相关条款,属于对证券监管体制的规定,与证券法原则无关。
首先,相关法律条文的用语表明立法者无意将《证券法》总则内容视为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仅在第3、4条中采用“原则”的概念,在涉及守法 ({证券法》第5条)、分业经营管理(《证券法》第6条)、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证券法》第7条)、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证券法》第8条)以及依法监督(《证券法》第9条)这五个条文中均未直接使用“原则”二字。立法用语上的差异,说明立法者十分清楚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其次,相关法律条文旨在确立证券监管体制,而无意将其归结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是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具有商事行为属性。证券法基本原则应与此种交易行为的性质相吻合,并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以及安全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以及”依法监督“,则是对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管规则。若将上述监管规则确立为证券法基本原则,不仅违背证券法作为交易法的本质,还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进而将证券法归结为行政管理法。
证券监管规则对贯彻证券法基本原则发挥着积极的辅助作用,但不能替代或者充当证券法基本原则。集中统一监管、自律管理和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通过推行集中统一监管、自律管理和依法监督,鼓励证券市场参与者依诚信原则行事,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违法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所以,证券监管规则是在外部对证券市场发挥调控作用的法律规则。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生证券市场,存在许多因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现象带来的新问题,完全照搬国外证券法基本原则,显然是不够的。证券法律制度或制度体系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是否敢于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而且决定于是否能够根据这种特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创设新的原则和规则。我国自《股票条例》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我国证券制度的基本原则,《证券法》将此加以延续,就是这种制度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至于反映我国证券法制现状的其他监管规则,虽然对我国证券市场有着现实的重大影响,但始终具有可变性,且监管规则的改变不会对证券法规则的存废产生影响。如美国证券法十分强调分业管理的意义,但自80年代末以来,分业管理并不象从前那样作用显著。若将此类监管规则等同于证券法基本原则,一旦监管规则发生变动,就将彻底否定《证券法》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