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性监管也称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相对应,是由特定范围的组织成员通过制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方式设立的,凭借组织成员赋予的适当权力,对组织成员参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管理性行为。因此,证券自律监管属于证券管理性行为。按照学者解释,证券管理有动态和静态两义。在静态方面,证券管理主要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政府对资本的直接控制与分配和外汇管理制度;与证券投资有关的税收制度与政策,政府贷款及保证计划等。在动态方面,证券管理是指证券市场的管理者的行为及方式。 就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来说,除包括具有政府职能性质的机构或准政府职能的机构外,各国证券市场均包含其他机构实施的自律监管。
在所有证券市场国家中,自律性监管都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但在不同国家中,自律监管机构在组织形式、职权范围及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等方面,明显存在差异。
1.自律性证券管理属于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
自律性管理所强调的是,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参与者,对其自身行为实施的管理与控制。证券交易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技术性,这是证券市场需要建立自律管理机制的主要原因。就政府监管而言,它可以发布有关规章和规则对证券市场行为加以规范,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处证券违法或违规行为,但其监管权力均来自于法律或法规之规定。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技术性有多种表现形式,有些证券行为虽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但就行业道德和准则来说,可能是极不正当,或者损害行业利益的。因此,要保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注重以自我管理方式规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2.自律性监管是自律组织实施的自我监管。
自律性组织的形态多种多样,其中以证券公司自我管理最具有代表性。证券商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证券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也是对证券商的管理。从体制方面来说,分为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业自律机构的管理以及政府证券管理部门的管理。 可见,自律管理既区别于政府监菅,也不同于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而是众多从业机构彼此之间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体制。
3.自律性管理是国家法律认可的管理方式。
虽然没有任何国家否认自律管理的存在价值,但并非任何国家的自律监管机构都发挥同样的作用。国家对自律监管的认可程度,取决于诸多因素。首先,国家对自律管理价值的认识程度i凡是政府监管不涉足或退出的领域,就是自律监管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其次,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证券市场越发达,就越需要自律监管,甚至越需要范围广泛的自律监管。再次,证券市场的发育原因。自由经济推动的证券市场中,自律监管的影响力往往大于政府推动型证券市场对自律监管的需求。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不同国家的自律监管制度就会存在明显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