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参与者通过设立自律组织的方式实现的。各国自律组织名称有异,但大体上分为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两大类。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业从业机构或个人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协会。凡是接受和承认证券业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机构或个人,均得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成员。在多数国家证券法中,都有关于证券业协会或类似机构的规定,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规定政府监管的同时,明确规定了自律监管的地位。根据该法律,证券清算机构和证券经纪人兼证券自营商协会,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办理登记后成立。就目前情况来说,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不仅充当着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更甚至充当市场组织者职能,以该协会为基础而管理的场外交易市场,已成为该协会的代名词。我国《证券法》专章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设立、地位和职责等相关内容,并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属于自律性组织。但依照该规定的实质内容,证券业协会主要是会员之间关系的协调性机构,不具有明显的自律管理性质。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业自我管理的重要形式,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地位甚至远远高于证券业协会。从国外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上看,证券交易所是最原始形态的自律管理机构。在有些国家主张自由经济的时期,它几乎发挥着管理证券市场的主要职能,甚至政府监管机构都无法与之抗衡。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章程,具体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和转让等问题,详细规定证券交易所成员违法或违反章程时的责任,还通过制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上市规则等,规范证券交易所成员的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往往建立相当稳健的内部管理机构,注重对交易所成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尽力消除可能出现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但最近20年来,各国证券交易所逐渐与政府监管密切配合,各国通过颁布成文法规范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运营规则等相关问题,将证券交易所更深地纳入政府监管的范畴。
除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外,各国因其特殊体制或传统,还造就了其他形式的自律性组织,或者赋予某种组织以自律性组织的性质。在欧陆体系中,部分金融行业组织也担当着证券自律组织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