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118条规定,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证券公司采取分类管理制度,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前者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接受证券投资者委托,为证券投资者利益从事证券买卖;后者除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外,还可从事证券承销、自营及其他业务。在证券实践中,人们习惯将证券公司分为证券承销机构、证券自营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以显示不同证券公司的营业特点及运行规则存在的差异。
证券承销机构,是根据证券发行人委托,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确立证券承销机构地位的依据有两点:第一,依照《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通过承销方式完成,故必须借助证券承销机构的参与,才能完成股票的公开发行;第二,现有企业为获得证券发行人资格,大多数需要进行包括股份制改造在内的证券发行准备工作,证券承销机构通常会在证券发行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与证券发行人签署承销。因此,证券承销机构不仅要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署承销,以确定其承销商地位,还往往要协助证券发行人进行证券发行准备工作。在证券发行人获准发行后,从事包销业务的证券承销机构实际作为承销证券的惟一卖方,向公众投资者出售所承销的证券。在承销期届满后,未获认购的证券应当依照承销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约定,由证券承销机构持有或者交还证券发行人。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即可充当证券投资者,即以其自有资金直接进行证券买卖,具有着证券投资者的一般职能,以自己的资金和风险承担证券买卖后果。证券公司也可依法充当证券买卖的中介机构。依照现行规定,证券投资者无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直接买卖证券,必须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事宜。所以,在获得证券投资者委托后,证券公司又成为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并为其利益买卖证券。此时,证券公司又被称为证券经纪人。
证券公司是连接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与证券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中介机构。我国《证券法》专门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各项业务的基本规则。证券公司充当发行中介和交易中介的资格受到不同限制,有些机构仅获得证券自营资格和经纪资格,还有些则同时获得承销业务资格。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有的仅获得内资股承销资格,有些则同时获得外资股承销资格。证券公司因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同而应遵守不同规则的限制:证券承销机构必须遵守证券承销业务的规范,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则受到各种经纪业务规则的限制;从事自营业务,则需要遵守与一般投资者相似的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