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证券公司外,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还有很多。凡是媒介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关系,或者媒介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交易关系的机构,都是证券法上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等在内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八章的规定,该种其他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咨询服务机构”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
1.证券咨询服务机构
证券咨询机构,是为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资信评估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证券市场中,专业性投资和咨询机构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初期发展阶段,证券咨询机构业务相对比较落后,人们对证券咨询机构的存在价值尚缺乏充分认识。就国内证券市场而言,已建立的证券咨询机构多以调查、分析证券市场信息,提供证券分析意见等为主要业务内容,且以证券投资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国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过程中,许多公司已逐渐认识到证券咨询机构的专业作用。
《证券法》对证券咨询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但根据原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证券咨询机构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设立证券咨询机构或从事证券咨询业务,须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并需具备以下条件:(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7)具备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咨询机构旨在向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专业性服务。为了避免证券咨询机构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建立投资者及客户对证券咨询机构的合理信赖,《证券法》特别规定证券咨询机构承担以下禁止性义务:(1)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等。违反上述禁止义务的,应依照证券监管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性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业务许可和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证券专业服务机构
证券专业服务机构是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类资产评估机构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
我国自开放证券市场之初,就非常重视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和上市中的作用。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就多次提及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并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或机构违规或违法时,应承担相应责任;1993年《股票条例》更明确规定,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中,股票发行申请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法》还特别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证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有关主管部门还分别颁布一系列规章,就各类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资格作出规定。如(1)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2)审计署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4)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上述规定规章确立了我国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身份、地位与职责。《证券法》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在第161条明确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