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人主要有以下五类:
1.政府。
政府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债券主要有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公债券”或“国债”,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国家财政赤字和进行大型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我国中央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等。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各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其目的是为地方建设募集资金。我国目前的政府证券主要是中央政府债券,但在日本,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情况却相当普遍。
2.金融机构。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通过证券市场依法发行金融债券,增加信贷资金来源。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执行各种特别法规,调整金融债券发行与交易,金融证券并未明确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具有股份公司资格的金融机构也可以依法发行和上市股票,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金融机构基本以发行金融债券作为主要融资手段,发行股票者为数尚少。
3.企业。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企业债券。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资格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法人,不受所有制、地区、企业组织结构等因素的限制。从实践情况来看,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主要是未按照《公司法》改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等。
4.国有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有限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另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在境内可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国有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并允许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我国法律赋予国有有限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的特殊融资利益。
5.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或者公开公司,必须依法公开其股本状况、重大财务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等,股东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凡持有公司股份的,均有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特点,各国法律都允许股份公司作为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我国《证券法》主要调整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在内的公司证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有限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发行人。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职责不尽相同。在发行市场上,证券发行人应遵守关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交易市场上,证券发行人则承担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严格的法定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证券发行过程中若出现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