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是进行证券募集、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场所,它既包括证券交易所,也包括各种场外市场。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设备、设施和人员,按照事先设定的明确规则运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以外、为证券交易提供条件的场所,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柜台和其他交易系统等。与一般市场(如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证券市场交易对象具有特殊性。
进人证券市场的“商品”限于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凭证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如证券指数、证券期货和期权等。证券市场的交易标的属于权利化商品,而不是物质形态的商品。就普通商品市场而言,其交易对象通常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商品。有些场合下,人们会将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解释为对应的市场形态,以显示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差异。但事实上,证券市场是资本的流通市场,以投资权益为交易对象,故既不同于商品市场,也不同于包括票据市场、资金拆借市场和其他借贷资金市场在内的其他资金市场。
2.证券市场交易对象具有标准化特点。
交易对象的标准化,是指作为交易对象的各种投资权益被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份额,每个权益份额所代表的权益或权益比例是完全相同的。某个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每份权利证书在权益和价值上是等值的,即使不同证券发行人各自发行的权利证书有差别,但均以社会承认的权利比例加以体现。就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来说,充当交易对象的商品或资金,具有非标准化特点。不仅每件商品在品质上会存在差异,其交易条件也会有明显差异;同时,每笔资金在数额、支付及偿还条件、期限及负担等方面,也会存在明显不同。标准化的交易对象免除了交易各方当事人就每项交易的讨价还价,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相反,商品交易和其他资金市场交易则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交易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成交及交付方式。
3.证券市场具有特殊的存在目的。
证券市场旨在提供投资权益融通的场所,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证券投资者则借此进行投资或者变现投资。因此,进人证券市场并从事的活动,属于商业活动,而非旨在满足市场参与者生活需要的消费活动。就商品市场而言,不同参与者的动机和目的不同,有些旨在将所生产的产品转换为货币,以补偿其生产成本并获利,有些旨在转售获利。但是,商品市场即使包括生产资料市场,但其最终目的仍然在于实现人们的生活消费需求,从而显现出与证券市场差别。证券市场的这一特点,使其市场行为被纳入商事领域,而非普通民事领域。
4.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特殊性。
证券市场具有一般市场的规律性,必须遵守所有的市场交易准则。因此,一般合同法规则无可避免地成为调整证券市场交易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手段。然而,证券市场作为特殊的交易场所,其交易规则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证券发行和交易规则具有传统债法或合同法的某些印记,各国通过制定证券法方式来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故通常只在证券法没有规定的场合下,才会有条件地适用债法或合同法的规定。在证券法中,有些原本依赖债法和合同而生的规则,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甚至出现一些完全不同于传统债与合同法规则的新规范。但就一般商品来说,它自始至终仍然主要沿袭有数千年历史的合同法规则。
5.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特殊性。
普通商品市场奉行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政府监管的范围和强度极其有限。但在证券市场中,为了使得证券市场安全有序地展现其功能,证券法在鼓励证券交易的同时,必须建立有效的证券监管制度。证券监管包括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种,两者涉及的监管深度和广度,在不同国家有明显不同。有些国家偏重于发挥政府监管职能,有些国家则特别重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实施的自律监管。就政府监管来说,有些国家侧重于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有些国家则兼顾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即使在侧重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的国家中,也会因监管手段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监管思想。但是,证券监管特别是政府监管不应以损害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则为代价,而是以疏导关系、维护稳定、提高效率为其监管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