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横向垄断——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垄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4.垄断的豁免
垄断如果是利国利民的,则允许。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属于1——5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不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