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为方式:
1.地区封锁:
(1)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行为(F33);
(2)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F34)
(3)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者(F35):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强制交易行为(F32):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F36)
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F37)
(三)行为责任(F51)——主要承担行政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