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
(2)用工单位不得二次派遣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同工同酬原则
(6)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7)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