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书面约定。
(2)期限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次数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单位变动或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5)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A 非全日制用工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适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8) 解除限制: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