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农经营用地(乡镇企业)
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经营活动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①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
②取得: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按照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确定。
(2)非农公益用地(乡村小学)
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①主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单位。
②取得: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3)宅基地
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①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②取得: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无偿无期取得。(乡府审、县府批)
③内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