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2、预防;3、污染者负担(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4、公众参与
二、基本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县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对管辖内的环境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1)规划时间划分:短期规划5年、中期规划15年、长期规划20、30、50年
(2)规划效力划分:强制性规划、指导性规划
(3)规划性质划分: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国土利用规划
2、清洁生产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适用范围:领域内和中国管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3)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程序: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草案→应举行听证会等征求意见→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送审批机关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报告书;轻度:报告表;很小:登记表)
一般: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经环保部门同意)
程序:委托有资质单位调查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
4、“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我国首创
5、排污收费制度
(1)向水体:达标——排污费;超标——超标排污费
(2)向大气海洋:达标——排污费;超标——限期治理 + 罚款
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治理、赔偿责任
6、总量控制制度
7、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1)达标:颁发《排放许可证》;(2)超标: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8、限期治理制度
(1)对象:严重污染源;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污染源
(2)实施程序:县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A.中央、省政府管辖的企业——省政府决定;
市、县以下政府管辖的企业——市、县政府决定。
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县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决定
B.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除加收超标排污费,可以罚款、责令停业
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管辖的企业停业,须报国务院批准)
9、环境标准制度
(1)体系:
国家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环境样品、环境基础
地方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需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但没有国家标准时,制定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属于行业标准)
(2)制定权划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省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可规定地方标准;
省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可规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规定的,可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三、环境法律责任(民事)
1、构成要件:过错和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
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及时合理措施;受害者自我致害;第三者过错(污染企业先赔,再追偿)
四、环境纠纷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纠纷
对行政处罚不服 → 60日内申请复议 → 不服的,15天内起诉
→ 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2、环境民事纠纷
(1)诉讼时效3年
(2)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证明侵权的基本事实;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如不存在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无关的,推定因果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