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B.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C.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动合同
A.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B.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C.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D.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
A.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的责任。
B.派遣单位应将派遣的内容告知劳动者。
(4)劳动报酬
A.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B.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C.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自我派遣禁止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