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乔治? 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3、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4、社会主义国家,比如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二)我国司法的特征
①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③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④终局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已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
⑤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司法的功能:
①解决纠纷;这是司法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
②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以及文化支持等等间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