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2、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包括“认真倾听、说明根据、决定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以及“程序合法”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1、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
2、司法效率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职务设置和人员配置要精简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三)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兼顾;冲突时,公正优先。
(四)司法独立
1、西方学者的解释
(1)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三权分立;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据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3)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2、我国的司法独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