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权限
(1)建立委托关系的基本要求
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应当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律师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且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2)律师接受委托的权限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2.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虚假承诺,也不得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义务向委托人做出虚假承诺。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如果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但是,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3.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律师不得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主要是指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4.利益冲突与回避
绝对利益冲突:
《律师执业规范》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相对利益冲突:
《律师执业规范》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5.转委托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亲自办理委托的法律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