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推广
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2.律师广告规范
《律师执业规范》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1)律师广告不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贬低同行,也不得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2)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1年的。
3.律师宣传规范
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着重注意:不能做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