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的纪律处分概述
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所作的执业处分。律师协会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二)律师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训诫。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训诫处分。训诫处分作出后的2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训诫处分的情况。
2.通报批评。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的情况。
3.公开谴责。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
4.取消会员资格。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上列处分方式适用于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处分。
(三)律师纪律处分的实施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会员处分复查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各级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应作出提交相关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