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严明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执法者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官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素质。其内容主要包括:
1.严格执法。
严格与公正紧密联系,须臾不可分割。保障公正是严格执法的基本目标,严格执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检察官来说,严格执法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和要求,不断提高和改善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其次,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依法行使职权等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再次,既要认真执行刑法等实体法的具体规定,又要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具体规定。针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分别对检察官严格执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严禁对证人采用强制措施和在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非法羁押和非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2.文明办案。
文明办案是检察官良好职业道德素质、职业纪律观念和职业形象的综合展现,它与严格执法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严格执法要求注重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注意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文明办案也要求检察官不得为所欲为,践踏人权,从这个角度讲,二者是一致的。但是,又不能将它们简单等同起来。从调节对象上看,严格执法是约束检察官职权活动的行为准则,文明办案是对检察官职权行为的态度、作风和形象的伦理要求。从实际关系上看,二者还有可能发生脱节。例如,检察官办案的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可谓执法严格,无可挑剔,但是,对待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对待证人的态度粗暴,不能说是办案文明。反过来,检察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没有不文明的语言、举止,然而,处理案件颠倒黑白,诉讼程序任意违法,尽管办案文明,但执法却不严格。所以,既要强调严格执法,同时又要强调文明办案。检察官文明办案,必须做到:(1)保持文明热情的工作态度,力避野蛮粗暴。《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第1条规定: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2)使用文明规范的工作语言,防止粗陋鄙俗。特别是在讯问、询问、参加法庭审理和其他职务活动中,要尊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委托的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因不恰当的言行而损害其人格、权利。(3)坚持文明规范的工作方式。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和进行刑讯逼供,既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不文明办案的典型表现,因而,既为法律所不容,也为《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所严禁。此外,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也是严重不文明的职权行为,并已为我国刑法所明禁,检察官同样不得实施。(4)维护文明严肃的职业形象。检察官在工作场合和其他场合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职业形象的不文明言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有严格要求。例如,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第1条,检察官不得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3.刚正不阿。
刚正不阿是检察官严格执法、维护公正、捍卫法律尊严的品德保障。它要求检察官树立执法为民、主持正义的崇高信念,养成正直勇敢、不畏艰险的刚强品格,具有铁面无私、不畏权贵的浩然正气,时时展现舍身护法、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胆识和韬略。
4.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督宪法和法律统一有效实施,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责,也是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检察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坚持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监督对象的违法情形,无论涉及谁,也不管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委托的人的合法权利,还是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的合法权利,都要依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坚决依法纠正,对于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还要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