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自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清正廉洁是检察官应当具备的一种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保障,只有做到自身清廉,才有资格和有实效地去监督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是否清廉、公正。这一准则对检察官的要求具体包括:
1.模范遵守法纪。
检察官模范守法,率先遵纪,是其有效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捍卫法律尊严的客观要求。一个清廉的检察官不仅应当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且也应当在处理工作之外的其他关系和实施一切个人行为的时候,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纪律、内部工作制度、生活纪律以及其他为普通公民所共同遵守的有关纪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检察人员要依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
正人先正己,作为法律监督职能承担者的检察官只有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才能正确地对待和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保持清正廉洁,要求检察官在对待和处理名与法、利与法的关系问题上,必须有正确的态度,这就是法重于名,法高于利。具体要求是:淡泊名利,洁身自好,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诱,不为色所惑,不为名亵渎法律,不为利滥权枉法,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抵得住侵袭,抗得住腐蚀,忍得住清贫,受得住简朴,保得住人格,守得住节操。为了使检察官真正做到清正廉洁,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等对检察官不得实施的有关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接受财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私设“小金库”,等等。
3.不徇私情,自尊自重。
如何对待和处理情与法的关系,是衡量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的一个试金石。清正廉洁的行为准则要求检察官必须十分珍惜自己的职业身份和职业声誉,始终将宪法和法律置于人情之上,自觉抵制情的干扰,不以情代法,自觉抵制利的诱惑,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色的腐蚀,不权色交易,自觉抵制势的压力,不趋炎附势,坚持用法律的标准来区分案件的是非曲直,极力挡住一切形式的“说情风”,公正无私,克己奉公,秉公办案。
4.接受监督。
检察官受各种主观因素的限制,工作可能出现失误,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所以,检察官在监督他人的同时,既要接受各种形式的外部监督,又要接受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就内部监督而言,特别要根据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侦查与案件线索受理、管理、审查相分离”、“侦查与审查决定逮捕相分离”、“侦查与审查起诉相分离”、“侦查与对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相分离”、“侦查与扣押款物管理相分离”、“侦查与监察、督察相分离”等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和依法及时发现、纠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