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正廉洁准则,是指法官应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合理地处理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据此,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不论这种利益是大是小,是直接对法官的收买,还是以其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方式出现。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保持清正廉洁。
2.不得经商。
法官参与工商业活动,不仅会分散法官的工作精力,有违勤勉敬业的要求,而且因为介入经济关系而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工商业者发生经济往来,从而不仅会影响法官公正司法,而且还会导致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3.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
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其地位、身份、声誉本身就是一种影响。但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这些“财富”只能用于履行司法职责,而不得用于谋取私人利益。为此,《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4.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
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收入尚不算很高,因此,法官的日常生活消费应当与自己的收入基本相符,一旦出现生活奢华的情况,就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其收入来源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或许有的法官因其亲属收入较高而生活条件很优越,但公众并不一定了解其亲属的情况,从而引起公众对其清正廉洁的不必要怀疑。为此,《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此外,《基本准则》第29条规定,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5.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法官是法律争议的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因此,《基本准则》第28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必须指出,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
6.约束家庭成员。
在很多情况下,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具有重大影响,甚至有少数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地位、身份、声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