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支持用于落实民政部、相关司局的年度业务中心工作、基础工作和重点改革发展项目。
(四)综合平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分好各项目类型资金的比例,并综合考虑、适当平衡。
第十九条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由福利司报分管副部长核报部长批准。
第二十条福利司根据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在与有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从项目库选取项目,形成公益金年度资金支出预算草案,经司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分管副部长审核同意,提请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民政部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民政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项目单位是直属单位的,还应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单位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民政部有关司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净结余要及时退回。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省级民政部门对补助地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课题研究类项目,应当在项目成果(如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的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三十条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和督查及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6个月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每年2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福利司报送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部归口管理单位,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福利司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以民政部名义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部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以上公开的信息要及时通报中彩中心。中彩中心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和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有关内容要纳入福利彩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督查
第三十一条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规财司要加大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内部审计力度。归口管理单位要定期不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益金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单位要在规财司的指导下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公益金使用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每年4月底前,领导小组视情况对上一年度公益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建立公益金使用督查制度。每年,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督查方式包括:第三方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实地查验档案资料、约谈单位负责人、访谈、电话抽查等。
第三十四条省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督查制度。绩效评价、督查结果随时报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每年随机抽选若干省份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重要调节因素。
第三十五条审计、绩效评价和督查按“双随机”办法确定主体和对象,以保证客观和公正。
第三十六条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督查结果要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单位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二)违规利用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
(三)违规分包或转包
(四)利用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函〔2007〕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