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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改革完善船员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船员培养和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船员市场环境。
2.坚持质量优先、持续发展。以应用为导向,强化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优化船员队伍结构,增强发展动力,促进科学发展。
3.坚持统筹推进、协调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协同推进服务船员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推动船员队伍协调发展。
4.坚持改善环境、服务发展。以目标为导向,持续改善船员发展环境,促进船员成长,提升船员职业吸引力,扩大船员市场开放,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我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服务国家战略和航运发展。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国船员发展的总体目标:船员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更加健全,船员发展的基础和环境明显改善,船员队伍更加适应国家战略和航运发展的需要,服务国际航运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由船员大国向船员强国的转变。
2.具体目标。
——培育一支满足国家战略和航运发展需要的船员队伍,适应船舶大型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和船舶运输方式转变的需要,船员队伍数量基本适应、结构相对合理、素质明显提升。
——初步形成诚信自律、规范有序的船员市场体系。船员市场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市场自身调节功能进一步增强,在船员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市场运行规范,船员流动有序,公平竞争和诚信机制初步形成。
——基本建成应用型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体系。面向不同市场的多元化船员培养模式初步形成,远程与现场相结合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建立,船员实操技能稳步提高。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的船员考试评估基地,船员理论考试实现远程化和分段化,促进船员培养与使用的协调一致。
——基本建立全方位的船员市场协同监管体系。建成智慧型海事船员监管体系,对船员适任资格形成和履职活动的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船员诚信、政府监管和各方协同配合的船员市场监管体系,对市场运行和市场主体活动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船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船员公共服务平台,融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建成服务船员“口袋工程”,打造“幸福船员”服务品牌,为船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的高品质服务。
——持续改善船员发展环境。健全船员法规体系,推进法治建设。推动出台促进船员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船员职业吸引力。有效运行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宣传推介船员文化,扩大船员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改善我国船员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打造高素质的船员人才队伍。
1.建立健全船员教育培训规范标准。
建立船员适任标准体系,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按照船员不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能力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梳理船员培训的知识要点,细化培训内容、方式、时间和评价要求,形成系统的船员培训知识体系。制定船员培训大纲,修改完善客船、危险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大纲,提高客船、危险品船舶船员培训和适任考试标准。编制船员培训模拟器性能标准,明确可以用模拟器替代实船训练的科目、内容和具体要求。制定船员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编制船员远程教育培训平台建设和培训课件制作规范。
2.统筹规划船员教育培训能力建设。
加快发展船员现代职业教育,建立多元化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船员持续学习。交通运输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规划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培训教育工作,推动形成一批层次多样、分布合理、面向不同市场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船员职业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实船和模拟器投入,持续保持培训资质的有效性。推行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完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探索第三方教学质量评估,建立船员教育培训机构退出机制。推动出台鼓励校企合作办学的措施,促进航运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建设船员实训基地,支持优秀的船长、船员参与教学,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3.改革和创新船员教育培训方式。
以应用为导向,改革船员教育培训方式,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教育培训。调整实际操作和理论培训权重和结构,强化实际操作能力训练,鼓励航运企业根据需要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实行订单式和模块化分段式培训,建立船上培训师队伍,探索“师带徒”培训模式,研究案例教学等有效的船员培训和教学方式。建设船员远程教育培训平台,推行船员远程教育培训,形成远程与现场相结合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促进船员教育培训优质资源均等化。开展船员素质教育和培训,推进综合素质教育培训进课堂,组织编写船员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知识培训教材,并纳入船员培训和考试大纲,提升船员综合素质。开展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为国防建设提供后备人才。
推进IMO示范课程在我国船员教育培训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我国船员的教育培训质量。开放国外航运企业与我国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船员培训,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船员培养理念和培训模式。落实《中国—东盟海事教育与培训发展战略》,加强与东盟国家在船员教育培训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区域人才培养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探索外国籍船员在我国培养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地区船员在内地参加培训。
4.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
以目标为导向,明确航运企业、船员培训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船员培养责任,培育一支满足国家战略和航运发展需要的船员队伍,为航运发展提供管理和专业人才储备。
落实航运企业船员培养主体责任。航运企业应制定船员培养和发展规划,加强船员在职教育和培训,根据不同职务船员所服务船舶的种类、吨位、航行水域的差异化以及公司对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采取针对性培训,提升船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保持船员持续适任,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和船员健康成长。
落实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责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持续完善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以应用为导向,改进培训方式,强化实操训练,加强师资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培训质量。
落实船员培训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落实船员教育培训管理责任,统筹规划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范船员教育培训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改善船员教育培训政策环境。
(二)创新船员考试发证模式,实现考试发证与培训协调一致。
1.调整优化船员考试内容。
改变应试型船员培训考试模式,根据船员适任标准体系修订船员考试大纲和题库,努力实现考试与培训和使用的协调一致,考试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验证船员培训效果,反映船员的适任能力。理论考试注重考核船员对应知应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实操考试注重对船员实操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强化对船员日常操作、应急应变等方面的技能评价。建立船员考试社会命题和题库维护机制,逐步加大情景模拟试题的应用,制定完善船员理论考试、模拟器及实船考试等规范标准。
2.创新船员考试方式方法。
创新船员考试方式和手段,探索“实船一站式”船上培训和实操考试模式。建设船员远程考试平台,实现理论考试远程化,推行船员预约考试。根据需要,在船员流动量大或偏远地区的海事站点、教育培训机构等设立船员远程考试考场。在船员远程培训和远程考试的基础上,结合船员分段培训的需要,实现船员理论考试分段化。制定船员远程考试考场建设标准和远程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船员远程考试行为。推进船员实操考试电子化,开发应用船员实操考试管理系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科目研究开发符合本地需要的船员实操考试智能化系统,逐步推进船员实操考试智能化。
3.加强船员考试管理能力建设。
建设适应船员考试工作需要的船员实操考试基地,加快完善上海、武汉等船员考试评估示范中心建设。建立完善考官、适任评估员、体系审核员培养和管理机制,培育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一流、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专业人才队伍。规范船员考试行为,调整完善船员考试收费标准,加强考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行为,促进船员考试评估工作的规范、公平和公正。
4.改进船员证书签发模式。
完善船员考试发证机构资质条件,实行船员考试和发证分离。修订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规范船员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取消船员考试发证调档,实现船员异地申请办证。合并简化船员证书格式,推广应用船员证书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实行电子格式船员证书,实现船员证书远程自助查询和打印。进一步完善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以及运输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船员、渔船船员之间的任职通道,促进船员有序流动。
(三)建设高效运行的船员市场体系,促进船员市场健康发展。
1.建设公开透明的船员市场。
加大船员市场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增强船员市场透明度,更好地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功能。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和查询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船员发展的政策法规,编制年度《中国船员发展报告》,公布中国船员队伍发展状况。探索建立中国船员指数,综合反映船员市场供求状况。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增强对船员市场信息的分析和趋势变化的预判能力,研究建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则,跟踪并及时反映船员供求关系的动态信息以及船员工资薪酬状况、就业和招募安置情况等信息。
2.建设规范有序的船员市场。
按照国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取消制约船员市场运行的行政审批事项,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航运企业、船员服务外派机构和社会组织有效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建设全国和地方船员服务协会等行业组织,提高船员市场自我管理能力,制定市场运行规范和从业人员道德标准,督促成员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建立船员市场诚信体系,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船员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修改完善船员服务外派管理法规,理顺管理关系,规范船员劳务派遣行为,健全船员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切实保障船员合法权益。落实船员市场各方责任,形成企业负责、行业自律、船员诚信、政府监管等各方协同配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实现船员市场的有序竞争和高效运行。
3.建设开放共赢的船员市场。
按照有利于促进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和对外劳务政策实施、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提升中国海员国际竞争力、保护我国海员合法权益、提升中国海员国际地位的原则,扩大我国船员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管理。拓宽中国船员走出去的渠道,推进与有关航运国家的证书互认,提升我国海员的国际竞争力。试点开放外资企业在我国自贸区设立海员外派机构,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提高参与制定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和规范的能力水平,提高我国船员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负责任的航运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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