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中的保全和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法院(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3、由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有两种形式,一是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二是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
2、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1)先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还是独任仲裁,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再确定仲裁员
A、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B、独任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与合议仲裁定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一样,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的对象:仲裁员;
2、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4、回避的决定权: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5、回避的后果:
(1)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五、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1、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裁程序;
2、按撤回申请处理: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3、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六、仲裁中的和解
1、达成和解后的结案方式: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制作裁决书;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的:依据原仲裁申请仲裁;
七、仲裁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达成调解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
八、仲裁中的裁决
1、裁决的作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评议中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2、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其中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当事人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
3、裁决书的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裁决书的效力
(1)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