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程序:当事人申请;
2、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3、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两年(同民诉,可中止、中断);
4、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A、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第二节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启动方式
原则上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撤销程序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当事人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2、申请时间: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3、管辖权: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
4、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
6、审查结果
(1)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没有发现撤销理由的,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2)撤销仲裁裁决: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果是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的,可以撤销超裁部分裁决;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发现法定情形(4)和(5),即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对于该通知,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恢复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l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一致;
2、管辖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3、不予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2)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制作的裁决书;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后果
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不能救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仲裁,也可以起诉,理由同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节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