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念和条件
1.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前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因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仲裁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保全措施,当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申请仲裁时,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允许其在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采取仲裁前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实施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称为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仲裁前财产保全发生在申请仲裁之前,案件尚未进入仲裁程序,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才能够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为了防止仲裁前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害,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确有保全的必要。所谓确有保全的必要,即指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的仲裁裁决会面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即成为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3)从时间上看,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之后。
(二)程序
1.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2)直接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4)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申请仲裁。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申请人的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28条第3款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即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