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在仲裁程序中以被代理的仲裁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的人。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由于法定代理权的基础是监护权,故法定仲裁代理人即仲裁当事人的监护人。委托仲裁代理人是指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在仲裁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的人。委托仲裁代理人的范围较广,仲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由地聘任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为其仲裁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
我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其他代理人,即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律师之外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的,该代理权限包括申请仲裁、进行答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