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民法学者的一般解释,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指导社会行为之功能,而且具有法律解释、法律补充和司法依据之功效”。
诚信原则是民商法基本原则,更是各类交易法应予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证券法是关于证券买卖的特别法,属于交易法范畴,故应遵循诚信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各项基本原则中,诚信原则更强调行为人依照主观善意行事。它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应该以最大善意进行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滥用证券权利,义务人也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善意履行义务,不应借机损害他人的利益。
结合我国证券实践,诚信原则至少应有如下具体表现:首先,证券发行人应当同等对待包括承销商在内的各中介机构。随着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实践中开始逐渐采用以竞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发行人应当以平等观念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避免竞标形式化;其次,各中介机构应当以公平竞争方式参加证券发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商业机会,也不得以诋毁他人形象和名誉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第三,证券发行人应以诚信为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善意原则履行审慎调查义务,全面了解有关信息,站在对投资者负责的立场上处理业务活动;第四,证券市场参与人应善意从事证券市场活动,不能为谋取私利或损害他人利益,操纵市场、欺诈客户或者散布虚假信息。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因此,诚信原则须与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