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监管行为是证券监管者依法实施的证券监督管理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管分别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监管自律组织实施。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实施的证券监管行为,包括对证券发行的核准与审批、对证券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证券监管自律机构的监管则主要体现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协会对其会员行为的监督管理,如证券业协会依照自律规则审查会员资格,或对会员进行培训、监督、考核和处分,或者对会员间争议进行调解等。
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也是确保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各国证券法均对证券监管问题作出不同程度的规定。有些国家特别重视证券监管的独特地位,并在证券法中对证券监管问题作出细致、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则在强调市场自身调整基础上,仅对必不可少的证券监管问题作出规定。严格地说,证券监管包括对证券监管者职权的授权和限制两个方面。所谓证券监管授权,即为通过制定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管者以法定监管职权,并由证券监管机构在国家授权范围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以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进行。与此同时,证券法还会对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作出限制,如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不得越权监管;如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公正处理监管事务,处理结果不应畸重畸轻,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其监管行为无疑要尊重和遵守证券法设定的各项规则。将证券监管行为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将有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安全、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