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券法》是否应当调整证券发行,我国《证券法》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应主要调整证券交易行为。其主要理由是:首先,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就证券发行作出相当细致的规定,若《证券法》同时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会与《公司法》及其他现行规则产生衔接问题。其次,证券发行情况复杂,相关法律法规为数众多,难以将证券发行规则纳人《证券法》调整范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律被定名为《证券交易法》,其立法目的显然在于调整证券交易而非证券发行。另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一并纳入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理由如下:首先,证券交易虽然是《证券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但证券发行在我国证券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许多证券违法行为都是与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若对证券发行不加规定,显然与国内实践有所悖离。其次,我国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同时调整股票发行和交易,实践效果显著,国内证券法著作也几乎无例外地将证券发行与交易做同一解释,甚至将证券发行作为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最主要内容。
《证券法》在调整证券交易时,也应调整证券发行关系。首先,证券发行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条件。证券交易是对已发行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由证券发行而引发的,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之间相互联系,证券交易须依赖于证券发行。其次,证券发行与交易均属广义上的交易行为。就一般意义来说,证券交易表现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但证券交易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在最为狭窄的意义上,证券交易表现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证券买卖行为,或者表现为货币持有人与证券持有人间的证券转让行为,不包括投资者向证券发行人购买证券的行为。但在广义上,证券发行人将有价证券交付给投资者的行为同样也是证券买卖行为。如证券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首先要将认购款交付给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于收到认购款后,应于法定期限内将所印制股票交付给投资者,从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券买卖行为。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证券发行中,证券投资者是从证券发行人处购买股票的;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则是从其他投资者手中买进股票的。再次,《公司法》已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不能代替《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作出新的和补充性规定。《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公司法》虽然也包括保护股东利益的内容,但无法集中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