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主要是证券买卖行为,在广义上,它是证券投资者以证券为标的进行的买卖、赠与、设立担保等各种行为的总和。在本质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民事关系,在现代证券法产生以前,主要依赖民法和合同法加以调整。证券交易作为民事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在证券法前时代,合同法显然充当着调整证券交易关系基本法规的作用。公司法对证券交易关系也发挥着调整作用,但它作为组织法,更偏重于维护公司利益,难以专注维护公司股东或投资者利益。现代证券法产生的动力之一,即是借助颁布单行证券法,规范证券交易关系,合理调整证券交易关系,避免和减少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
各国证券法均将证券交易作为其重要调整内容,证券法应当调整证券交易,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已成为不争之理。证券交易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成熟证券市场中,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大多数是因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纵观各国证券法发展历史,几乎各项主要证券法制度的创设和采用,都与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相互关联,将证券交易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也是顺理成章的。在投资者利益倍受损害的时期,通过制定特别法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就显得更为必要。当然,证券交易具有特殊性,证券法也具有特别法性质。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公司法或民事普通法。
证券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现代证券法在主要调整场内交易的同时,也调整场外交易。但为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合理连接证券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关系,各国证券法不仅对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且根据两种交易和市场的不同规律,制定出分别适用于证券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特别规则。证券市场管理者也颁布若干自律规则,以期对证券交易作出全面和周严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