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各国证券法存在较大差别。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以不完全列举方式规定其调整的证券种类,包括:(1)国债证券;(2)地方债证券;(3)法人依特别法律发行的证券;(4)公司债券;(5)依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出资证券;(6)股票或表示新股认购权的证券或证书;(7)证券投资信托或贷款信托受益证券;(8)法人为事业筹措必要资金而发行的本票中大藏省令所定者;(9)外国或外国法人发行的、有前几项的证券或证书性质的证券或证书;(10)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且表示银行业者的贷与债权的信托受益权或类似权利中,为大藏省令所定者;(11)除前列各项所载外,考虑其流通性及其他情势,认为与保护公益或投资人所必要而为政府所定的证券或证书。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节第10款规定,证券指任何票据、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利润分享或石油、天然气或其它矿产特许或租赁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任何关于证券的抵押信托证、组建前证书或认购证、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投票信托证、存单,任何关于证券、存单、或证券指数的卖出权、买人权、多空套作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包括其权益或由其价值所生之权益),任何在国家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外汇卖出权、买人权、多空套作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或者一般意义上被认为“证券”的任何票据;或者前述之各证券的权益证书、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认购或购买的担保或权利,但不包括货币或自出票日时有效期不超过9个月的任何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书,但有宽限期的情况除外;也不包括有效期相当有限的更新的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书。
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谓政府债券及公开募集、发行股票之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财政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第二款规定,“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前项各种有价证券之价款缴纳凭证或表明其权利之证书,视为有价证券”。根据台湾学者的解释,该法调整之有价证券包括:(1)政府债券;(2)公开募集、发行股票之公司股票、公司债券;(3)经财政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4)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前项各种有价证券之价款缴纳凭证或表明其权利之证书。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
股票。股票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证券形式,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因其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可作出若干分类。 如依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票面金额,分为额面股股票和无额面股股票。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等相对应,是债券具体形态。参照我国《公司法》第159条和160条的规定,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公司债券主要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者是指债券发行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后者是指在约定期限内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2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的特殊债券,债券持有人得依期意志,在规定时间并依照事先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可将其所持有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认定证券。《证券法》调整的证券除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外,还包括“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截止目前,国务院尚未明确就该种证券范围作出明确认定,学术界认识也不尽相同。经济和金融界常将此类证券称为“衍生证券”、“衍生金融商品”或者“或有债权”,它们是以货币、债券、股票和外汇等传统金融商品为基础,以杠杆或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工具。 衍生证券依托于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基本证券,是以基本证券为基础而创设的新的证券形态,如果失去基本证券,衍生证券将不复存在。按照衍生证券的交易方式,可将衍生证券分为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和其他衍生证券。 依照衍生证券的实证形态,将衍生证券分为认股权证、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持有人能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并在限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数量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选择权凭证。所谓存托凭证,通常是指由一国之存托银行收集并保管本国投资者于境外投资所获得有价证券后,向该等投资者发行的代表投资者对原始有价证券享有证券所有权的可流通证券。它最早出现于美国,以方便美国投资者向境外证券发行人收取股利,是派生于基本证券的衍生证券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形态,即美国存托凭证、英国存托凭证和全球存托凭证。有些存托凭证具有融资功能,有些则不具有融资功能。可转换债券因为具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性质,与债券及股票有所不同,故将其列为衍生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