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以特定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按照学术界通说,其调整对象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
(1)证券发行关系是由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投资者出售所发行证券而发生的证券买卖关系,可分为证券募集关系和证券交付关系。前者是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投资者招募资金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指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投资者交付投资凭证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证券法理论一般将证券募集关系视为证券发行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2)证券交易关系是证券投资者采取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置证券并与其他投资者发生的交易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以证券买卖关系为典型形式,还可包括证券质押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及其他以证券作为标的的证券交易关系。
(3)证券监管关系是证券市场监管者因规范、调控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而与证券关系参与者形成的社会关系。证券监管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处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关系。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实施证券监管职责而与其他行为人发生的证券监管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自律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而发生的证券监管关系,则具有民事关系性质。
在形式意义上,证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关系并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在实质意义上,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以及规定证券监管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某项法律或法规无论是否以“证券法”或者“证券交易法”命名,只要发生调整证券关系或者证券行为作用者,均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规范。各国在发展其证券市场过程中,十分注重通过颁布法律形式调整证券关系,都会以一定方式确定其证券法律规范。但由于法律历史、传统及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只有少数国家制定或实施了“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有些国家则通过颁布“公司法”或其他单行法规调整证券关系。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此,我国《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的特别法,属于形式意义的证券法,但因存在调整证券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我国也同时存在实质意义的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