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证券市场是在银行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阶段,英国一度成为世界经济中心和财富集中区。经过海外贸易的高度发展和繁荣,英国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英国银行业成为最富有的行业。对于短缺资金的众多企业来说,也主要仰仗银行提供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在英国经济中具有的特殊地位,直接导致了银行业对证券业务的深度干预,并在英国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职能。英国银行曾与多个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签署备忘录,这明显地反映出银行业对证券业的依存关系。
由于国家经济对银行业的过分依赖,间接融资成为企业采取的主要融资手段。由于此种状况,英国虽然是最早采取股份公司制度的国家,但却不是股票市场最发达的国家。早期英国证券市场是在债券市场基础上产生的,曾有债券市场的辉煌历史,债券市场特别是国债市场曾经成为英国证券市场的代名词。但在最近20年中,英国证券市场也显现出某些新的发展趋势,证券监管体制有所变动,监管手段日趋成熟,是世界上三大证券市场之一。
(一)采取分散的证券立法体制
英国证券法律散见于各种具体法律法规,如1948年的《公司法》、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和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这些法律分别规定了股份的募集、股票的交易、内幕交易等多方面内容。根据《公司法》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任何公司发行股票时,必须制定内容详尽的招股说明书,且其格式必须合乎规定。与美国相似,英国采取注册制判定上市公司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反欺诈(投资)法》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规范。按照该法第1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的内幕人士从事证券投资,都将受到处罚。根据《公平交易法》,政府贸易部将通过公平交易局监督、审查重大收购和合并项目,并监管证券市场合理运行。
1986年颁布《金融服务法》颇具特色,它建立了英国特有的证券监管框架。该法律共分十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投资业务管理规定、保险业务、证券的正式上市、不上市证券的报价、接受报价、内幕交易、对信息披露的限制、互惠、杂项与补充。根据该法律,在英国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认可和监督下,通过若干专业
机构实施有关法律和监管职能。英国证券市场立法虽然显得有些比较分散,但基本属于全国性立法,其内容也相对完整。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补充下,英国证券市场监管规范是比较完善的。
(二)逐步建立证券市场的集中行政监管体系
在70年代以前,英国试图将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整个金融市场,作为统一监管对象,证券监管只是作为金融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加以对待。有关证券市场法律的实施,主要集中在英国贸易部,贸易部通过其各相关部门(如公司注册署)实施一定程度的政府监管。英国银行和英国保险业协会所属投资保护委员会等也负担着证券市场监管的部分职能。在这种体制下,证券监管机构是分散和不统一的。
70年代以后,在商业银行支持下,英国成立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SIB),以提高现有自治机构对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1997年10月28日,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并强调取消分散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监控体制。在金融服务局下,下设三个被承认的自律机构、9个专业机构、6个投资交易所和2个清算机构。金融服务局在继承了原“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部分职能的同时,特别沿袭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十条戒律”,并依此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该“十条戒律”包括正直、技能、谨慎和勤勉、市场惯例、关于客户资料、向客户提供资料、利益冲突、客户资产、财政资源、内部组织以及与管理者的关系。确立新的证券监管体制,意味着英国在证券市场集中监管问题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三)建立以自律机构为主体的证券监管机构
除具有官方性质的金融服务局外,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英国与美国法虽在坚持信息披露问题上相当一致,但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是英国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根据英国证券监管体制,(1)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并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各种规则。这一规则为证券交易所实施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基本条件。据资料统计,伦敦证券交易所会员已有5000家机构,其中三分之一是外国会员。(2)证券交易所不仅规定了证券上市的接受和批准条件,而且可以随时调整上市条件,以保证上市证券具有投资价值。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已经发展成世界上第三大证券交易所。(3)证券发行人要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股票上市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向股东公开账目和有关信息。这种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签署“上市”方式确认下来。(4)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可对其会员及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如撤销证券经营机构的会员资格、拒绝新证券的上市申请、决定上市证券的终止交易、对会员或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等。此外,证券交易所还通过严密的监管规则,监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