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是承销团各成员根据承销相关条款协商达成的、在承销团内部各证券公司间分配待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承销团成员中,与证券发行人签署承销并承担承销风险的证券公司,称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必须是具有证券分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实践中多称为“分销商”。分销具有以下特点:
(1)根据《股票条例》的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进行承销。凡符合上述标准的股票发行,必须采取承销团方式承销,也必须签署分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也须以承销团形式进行,现行法律法规无专门规定,实践做法也不统一。
(2)分销以承销为生效要件。承销团成员公司通常会在承销磋商期间准备分销,并在签署承销的同时,签署分销。这种特殊状况导致了分销对承销的效力依赖性。
(3)分销对承销团成员具有合同约束力。承销确定了主承销商的义务和责任,通过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分销,可减轻承担主承销商的经营风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成熟,证券发行中卖方市场将逐渐被买方市场所代替,证券承销风险也会相应增大,分销的重要性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分销主要条款与承销有相似之处,但特别应就各成员分销的股票种类、数量、协作条件、分销费用、分销保证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