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股票是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简称。B股股票也可采取新设发行和增资发行,相应地,其发行条件分为新设发行条件和增资发行条件。
(一)B股新设发行条件
1.所募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9.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股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为了增加资本而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符合新设发行条件中第1—3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5)国务院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