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送股或配股,是发行新股的特殊方式。对于非上市公司的送配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尚缺具体规定。但对上市公司送配股问题,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作有较具体规定。
(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
配股作为新股发行的特殊形式,系股份公司为了扩大股本规模,以较优惠价格向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的行为。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办理配股事宜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前一次发行”,包括新设发行以及包括送配股在内的各种新股发行;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则依前一次招募文件公布日期到本次配股说明书公布日期的间隔为准。
2.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者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如果前一次发行股份所募资金违反招募文件,且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配股。
3.公司连续两年盈利。
4.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7.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原有总股本的30%;发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还应遵守该类别股份的其他法规规定。
8.配售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配售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财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
(二)上市公司送股条件
上市公司送股,系上市公司依法动用公积金,向公司股东分派股份的特殊发行方式。公积金属于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动用公积金向股东送股,其实质是减少公司公积金并扩大公司股本总额,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和股东权益。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办理送股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2.动用公积金送股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50%.
3.发行的股票限于普通股,发行对象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4.因送股增加的股本额与同一财务年度内配股增加的股本额两者之和不超过上一财务年度截止日期的股本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