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发行系旨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根据国外公司立法,股份公司之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为仅由发起人认缴股款而设立公司的情形,因该种设立方式不涉及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股份,故没有股票发行问题。募集设立则有私募与公募之分,在私募情形下,不仅发起人认缴股款,特定投资者也得认购公司股份,存在股票发行问题;在公募情形下,除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外,其他特定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投资者也可认购股份,也存在股票发行问题。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与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故于发起设立时,无股票发行问题;于公开募集设立时,则存在股票发行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上市公司设立与存续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 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开募集设立并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 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除应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还应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第79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作有列举性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也作有指导性规定。此类规定是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选定名称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组织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第三章第二、三、四节的规定办理,分别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以及监事会。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实践做法来看,这一条件主要包括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公司经营所必须的其他物质条件。
(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 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虽然《公司法》和《证券法》分别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提法,根据学者解释,在股票发行制度中,该两种提法均指中国证监会。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这里所称公司股本总额,系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总额,而非股票发行前的股本总额。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 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 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设发行的特别条件
严格地说,新设发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而发行股票。其他企业改建设立股份公司或者非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公司,因无法满足开业三年以及连续盈利满三年的规定,故无法按照新设发行的规则募集股份。
根据《股票条例》,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是个变量因素,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及其外部环境而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年份,国家的产业政策也会有所差别。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支持的产业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通信、高科技企业等。房地产业以及商业不属于鼓励投资的产业。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并不排斥公司发行优先股,故公司股份可在理论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依照《股票条例》上述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只能发行普通股,不得发行优先股。值得注意的是,普通股可分为A股、B股和H股等类别股份。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要求发起人股在公司总股本中占有适当比例,有利于持续和稳定推进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实现招股说明书确立的公司宗旨,保护投资者利益。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其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股本交由公司职工认购。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国有企业改组发行的特别条件
根据《股票条例》,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年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