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条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定证券属于不同类型的证券,其发行条件也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通过转引其他法律的方式,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条件是法定条件。
证券种类不同,其发行条件也有差别。对股票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我国现行法律作有严格规定,证券发行人不得发行低于法定条件的证券。证券发行条件法定化,可以尽力排斥劣质证券进入公开市场的机会,它也同时奠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权的基础,并使投资者在素质相对较好、公开程度相对较高的证券中作出投资选择。
2.发行条件是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证券发行条件属于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证券发行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性条件及财务性条件等,形式条件则主要指是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侧重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即使发行申请人完全和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若其实际状况低于法定实质条件,也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发行条件偏重于财务条件。
《公司法》扼要地列举了证券发行基本条件,但根据目前采取的发行审核规则及信息披露制度,其实质内容包含大量财务指标。根据现行法律,发行人应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文件及审计文件,盈利预测也主要是以大量财务数据体现出来的。相对而言,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法律事项,尚未作为明确的法定条件加以规定。
4.发行条件侧重于公开发行条件。
按照发行人是否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作为标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应地,证券发行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和非公开发行条件。我国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曾专门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及其股票发行条件,《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定向募集公司。因此,股票主要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也主要是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则可以分别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但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债券之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并无重大区别。
5.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的一致性。
多数国家由于允许证券的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是非上市证券,证券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此类制度,证券发行条件主要反映在证券法和信息披露制度中,上市条件主要由证券交易场所自律机构制定。在采取注册制的国家和地区中,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审查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则由证券交易所依照上市规则进行独立审查。因此,即使公开发行的证券,也未必符合上市条件。在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是同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中,实际上已同时完成了上市资格审查,从而消弱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查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