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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公司债券发行之信息披露

2014-06-16 16:0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我国主要证券品种是股票,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也以调整股票发行、交易为主要内容,有关公司债券发行及信息披露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加之,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较低,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的现实要求远不像股票规则那样急迫,现有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比较宽松。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之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五章关于公司债券的规定、《证券法》第二章及第三章第三节关于证券发行的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一)信息披露之法定义务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虽然小于股票投资风险,但任何证券投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公司债券也不例外。为了保护公司债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公司债券发行人也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根据《证券法》第58条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布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可见,无论发行何种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都必须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布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者称为“债券发行章程”),还包括债券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性质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招股说明书相同,均为要约邀请。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3)债券的利率;(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的种类较多,不同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有所不同,应当根据不同的公司债券种类,分别确定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依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应当包括:(1)发行人名称;(2)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及其文号;(3)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介绍;(4)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5)发行的起止日期;(6)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总额;(7)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8)募集资金的用途;(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及担保事项;(10)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办法; (11)申请转股的程序;(12)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13)转换期;(14)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15)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16)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的基本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17条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公告和备置。公告是指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刊登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刊物上的行为。备置是指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存放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在实践中,“指定场所”主要包括公司债券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承销发行的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在国外,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方式还包括邮寄方式,如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邮寄至投资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信息必须依法披露,除应符合前述披露方式及披露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和要求:(1)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于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始得披露,公司债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于公司债券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相关信息;(2)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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