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是股份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基本手段,是使公司股票成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工具的基本途径。履行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揭示股票品质的基础。我国自建立股票市场伊始,股票发行之信息披露就成为立法及理论研究的重点。严格地说,在不同的股票发行方式中,信息披露义务有所不同。新设发行与新股发行、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在信息披露文件的类别、内容、格式等方面均有区别,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在我国,股票发行主要是股票的公开发行,现行法规对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问题,尚无具体规定。就股票公开发行而言,我国现行主要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条例》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附件。
股票发行信息的披露方式有公布与公开两种。“公布”是指将《股票条例》规定的披露文件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的行为:“公开”是指将《股票条例》规定的披露文件备置于发行人及其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监会,供投资者查阅的行为。在股票发行实践中,大多数信息披露文件既要备置于股票发行人及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监会,也要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因此,实践中往往将公布与公开并用。
根据现行立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股票信息基本采取纸制文字方式进行披露,尚未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在股票发行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即股票承销公司在以纸制文字披露信息的同时,也通过互联网向参与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信息。结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4、12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1)招股说明书;(2)招股说明书概要;(3)上市公告书;(4)股票发行公告及其他文件。